商标法相关问题政策解读(二)
2014-7-12 >> 商标_网站_软件
5、延伸了商标注册类别。 新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同时还规定:“商品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此款规定是否可以通过“一表多类”,即通过一份申请就可获得多个类别的商品注册同一个商标未明确规定。但是,此条款方便了申请人减少逐类、分组注册的麻烦和费用。 书面方式提出注册申请,一直是商标注册申请的传统方式。这次新增电文方式提出申请,也是一种新形势下的创新之举,为当事人敞开了申请的方便之门。 6、缩短了申请注册审查时间。 过去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时间很长,长则两年以上,短则一年以上。这次修改商标法,将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查时限规定为九个月。即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本法规定、是否可以对其发布初步审定公告,须审查完毕。其他如商标争议、异议复审、撤三复审等审理裁定时间也相应缩短。 7、规定了商标转让相关商标应一并转让。 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新增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出于防止因注册商标转让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以及导致他人或者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考虑。 “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品。我国商标审查员主要参考商品分类表进行认定。 8、规定了商标使用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款修改后,将报商标局备案的对象,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改为“商标使用许可”。即当事人向商标局报送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情况、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范围等即可,不再要求其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主要是出于保护相关当事人商业秘密的考虑。此款新增的“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只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多个具有独占或者排他性质的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范围存在交叉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对抗其他未经备案的被许可人;未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则不得对抗其他善意的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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